本來是沒打算寫這篇文,畢竟我覺得是私事拿出來分享,但是既然是跟遊戲有關而且在遊戲內發生,為了避免其他玩家被一些頌棍玩家坑害,我還是分享一下經過並且教導怎麼應對好了。
首先先了解一下,「2014年通保法修訂後,本刑最重三年以下之案件不得查IP」,這是針對檢調單位對電信業者的限制,如果你像我一樣不幸,遇到一個”極為熱心”的承辦員警,那麼他是可以去函G舍請其提供帳號相關數據甚至IP位置,因為他既不是檢調單位而且去函對象是遊戲公司而非電信業者,可能我說的沒全對,反正大體就是這樣。
之後你會接到一張警局通知書要求你道案說明,這個部份可能會安排在平日也可能假日,如果你不方便的話可以跟承辦員警約其他時間,或者你有正當理由也可以請假不去,比如上班還是幹嘛,這個部份是對方在哪裡告你,你就要跑去對方報案局做筆錄,如果真的太遠不去也沒差,因為去偵察庭還是會再問一次,分局筆錄只是先把數據備好以便偵察時簡便些。
筆錄過後大概三到四個月,會再接到一張法院傳票,就是通知你去地檢署開偵察庭,這個就必須要到了,至於能不能請假我不曉得,偵察庭後就是等起訴或不起訴通知,起訴便是走法院,一般這種小案件都事直接送簡易庭法官直接判完,你如果不服再上訴,不起訴就是結案沒事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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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.我罵了什麼?
「玩的像垃圾一樣」「快去告,花錢羞辱你值啦」「你就爛阿,跟垃圾一樣。」
二.筆錄跟偵察
我主張以下幾點
1.我說像垃圾一樣只指他遊戲表現,非指他本人。
2.公然污辱之”公然”成立之要素,須在不特定多數人可見可聞之場合,遊戲隊伍頻道內,除兩造雙方以外,僅三人可見,並且不隨時有人加入,應不符合”不特定多數人”之成立,故無公然之事實。簡單說就是他媽的這是私下場合啦,哪裡來的公然?
3.對方使用暱稱遊戲,並且非知名實況主或者遊戲玩家,與其他三位玩家皆為隨機配對並不認識,故無對其現實人格造成污辱影響。
很幸運的,檢查官採納我第2.3點,直接判我不起訴,舒服的一匹!
三.地點
筆錄要去對方報案局,至於進入檢調階段後”偵察庭””法院開庭”,則有區分,民法部份是依原告就被告,意思就是原告在台北告你你就要去台北,但是被告可以提出要移到自己所在地的地檢署處理。可是請注意,本案是妨害名譽,並沒有依原告就被告的這個法條規定,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五條所訂「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、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」我當時在警局做筆錄就主張,我是在南部犯罪並且居住地也在南部,很幸運的開庭是在我這開,那個傻逼還從新北帶一個朋友千里迢迢衝到南部,笑死。
總結:
被告不用怕,LOL垃圾何其多,更不缺乏想套你一點錢的,對於這種玩的爛不承認,罵兩句玻璃心想開告的廢物,千萬不要和解,就算真的判個拘役10天或15天,易科罰金大概是1.2萬塊,與其把錢給他讓他爽還要低聲下氣和解,不如捐給國家當做善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