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言、寫作動機
簡單介紹一下自己:筆者是小圓的忠實粉絲,從動畫連載之初就非常喜愛。同時也是台版魔紀開服的資深玩家,雖然荷包很淺(?),不過每一場活動的劇情跟每一個魔法少女的故事,筆者都有參與留意。另外,對本文寫作雖非重點,不過也是一名熱愛歷史且於歷史系畢業的校友。
在魔紀版上已經看過此po文者多篇文章,在筆者看來都是一些難以理解並欠缺依據與說服力的內容,甚至讓筆者產生了是否自己有閱讀障礙的困惑。以下為筆者嘗試用「理性客觀」的方式回應原po,並列出部分引用數據的來源作為參考(不是單純寫從哪來,而是粘貼來源)
若是各位朋友懶得看筆者長篇大論,可直接參考結論的整理。(若是願意全篇閱讀的話,在此筆者先感激你的耐心與毅力XD)
此外,這是筆者第一次在巴哈po文(平時多半潛水居多),若有任何不符規定或不恰的地方,煩請各位多多指教。
一、使用詞的定義
原po說要「客觀」的「分析」,那就不免要為使用詞下定義,這是研究分析的基礎。
以原po最愛使用的「正當性」跟「合法性」來說,這兩個詞在教育部辭典里查找會發現它們是同義詞。換作英語詞典,使用google翻譯也會發現是同義詞。
因此筆者個人不太明白原po到底想表達什麼。若是發現自己的使用詞跟他者不同,就要自己先下定義,才能達到真正的溝通目的喔
(主觀的說;教育部辭典很好用,上網查一下就能看見了喔)


二、關於「萊比錫審判」及「紐倫堡大審」的性質
首先,一戰後的戰責處理最有名的即為凡爾賽條約,個人不太明白為何原po刻意捨去不提,該內文明確提到德國必須為一戰負責(因為案主國奧匈帝國已經瓦解了!),這並不等於是德國發起一戰的。這個部分不僅上網可查到,在我們的基礎義務教育,國中三年級的下學期歷史課本也有提到。
至於原po所稱的「萊比錫審判」:第一、時間錯誤輸成1946年,第二、筆者在維基百科找不到直接頁面。上網搜索以後發現約莫兩筆中文數據,一為一戰後的德國最高法院審判,二為 1933年的審判。筆者查閱了些許數據後發現,這個審判是凡爾賽條約要求德國所舉辦的,在凡爾賽條約的其他項目中德國已背上許多罪責及賠償,因此並沒有所謂從輕發落的問題。
還有二戰的爆發也不是因為原po所說的「萊比錫審判被看作一場「鬧劇」,它敷衍了事,草草收場,對德國的戰爭狂人並沒有起到威懾作用,從而在短短的十多年時間裡,更大規模、更加慘烈的第二次世界大戰被挑起。」,是因為高額的賠償金額加上經濟大恐慌,還有法西斯主義的崛起等複雜因素。
私心認為如果連一點歷史常識都沒有,也沒有查閱並吸收數據的能力的話,還是不要隨便拿歷史事件來做舉例跟比喻吧。
「紐倫堡大審」的性質雖在於審判戰敗國並予以定罪,但性質與魔紀中的櫻花審判是不同的,包含主辦方、進行方式和結果。
紐倫堡是由戰勝的同盟國主導,為了替史無前例的道德犯罪進行審判,但該審判實際上有許多進程瑕疵,例如未提供被告方充裕的時間閱讀法條及準備(且法條並未完全翻譯成德文,還得由被告方自行準備)。
從以上幾點內容便可看出,光是「萊比錫審判」跟「紐倫堡大審」的性質就完全不同了,怎麼能夠拿來相提並論?更何況是跟魔紀內的審判做比較?魔紀內還是由犯罪方主動提出的審判,結果也與前二者不盡相同。就算原po要比較或比喻好了,也該清楚說明到底是哪來的依據吧。
三、犯罪及定罪問題
以台灣來說,如同大部分民主國家,刑法是采「罪刑法定原則」:法條中也列出是犯罪的行為,才能夠被逮捕定罪。換言之,法條沒有列出的,就不能算犯罪行為。
魔紀中的蒼海幫過去為犯罪組織,但在活動劇情中有明確提到這次的定罪是警方刻意捏造之罪。針對這個部分,刑法中有提到:

所以,在這個事件中蒼海幫沒有犯法,警察刻意捏造罪責系屬犯法行為,此舉無法成立。
就算原po說蒼海幫以前有多壞怎樣怎樣,一事對一事,不該混為一談。原po貌似以超人打擊怪獸卻破壞城市一事為例,想說這樣超人是對的之類的,但實際上超人在法律上是有破壞的刑責在喔,只是電影沒有演給觀眾看罷了。
(主觀的說:就好比悲慘世界中的男主角尚萬強,過去犯了偷竊罪被關,服刑多年釋放以後洗心革面,難道他就沒有機會變成好人了嗎?照原po的意思來看,是不是警察去捏造一個性侵罪逮捕他也是他活該呢?在法理上跟邏輯上,這都是講不通的。)
如果是要單純論世界上的「正義」與否的話,那叫個人感想喔。
四、結論
綜合上述,簡單來說:
1. 所有的分析討論,若有使用任何專有名詞都必須先為名詞定義。原po所使用的「正當性」與「合法性」,不論在教育部的中文詞典或英文詞典都屬同義詞,故難以展開討論。
2. 萊比錫審判與紐倫堡大審,以及魔紀的審判,不論在性質、內容與目的上都有落差。
.萊比錫審判為凡爾賽條約之戰勝國要求戰敗德國舉辦,結果部分有罪部分無罪;
.紐倫堡大審為戰勝者同盟國主導,目的在於給戰敗國德國的戰爭道德問題定罪,結果有罪(同舉辦方之意);
.魔紀則是由犯罪方主動提起,結果無罪(違背舉辦方之意)。
性質、內容與目的都有差異的審判,不宜拿來做比較及比喻類推。
3.針對犯罪問題,現代民主國家多采「罪刑法定原則」,未有犯罪之事實無法予之定罪。相對的,若檢方或警方採取捏造罪嫌一舉,法律上實屬犯罪行為,故無合法性也無正當性。
最後,以下為筆者個人主觀的想法:筆者並不打算以什麼「教授」立場來給予原po指教,只是單純受不了這種沒有歷史背景知識也沒有閱讀能力的內容。原po若說是自己的「心得感想」那也就算了,心得是可以允許主觀的。
但原po堅持是理性分析,卻又一昧指責是他人誤解自己的意思,同時又提不出相關的證據或說明,在筆者看來不過是一種任性的胡鬧。連義務教育有提到的歷史,教育部辭典都可以查到的東西,都不願意去看的話,別說你是在做分析這種傻話了。
而且真正的理性是可以接受他人的不同看法與指教,自己可以有看法,別人就是在誤解你這種概念未免也太荒謬。
總之,筆者沒有打算要跟原po論戰或什麼的打算(根本懶得看那些邏輯破洞的廢話),只是單純的想要抒發個人看到這種莫名其妙的多篇文章不悅的心情。套句原po的話,「請先了解歷史背景」再來發言吧。
以上,謝謝大家
五、參考數據:
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
正當
合法
凡爾賽條約內文
刑法相關法條